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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大学生士兵提干政策指南

更新时间:2018-09-03

01 优秀士兵保送入学

保送对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 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立志献身国防事业;

② 中国共产党党员;

③ 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④ 表现突出,军政素质兼优,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⑤ 在推荐单位担任班长1年以上,技术尖子须在本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

⑥ 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⑦ 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⑧ 必须获得1次二等功或者2次三等功以上奖励;

⑨ 选拔对象年龄不超过25周岁,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少数民族选拔对象,可放宽到26周岁。

02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

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 基本素质。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② 学历要求。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

③ 专业要求。男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推荐对象专业不限。女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推荐对象主要是理工类以及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类,临床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类专业。其中,非理工类专业入伍、从事通信专业的女大学生士兵且通信专业分业科目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可以纳入通信类专业选拔范围。

④ 入伍时间。截止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

⑤ 现实表现。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⑥ 年龄。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

⑦ 身体心理。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标准。

0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

① 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② 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的;

③ 获得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④ 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的;

⑤ 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的;

⑥ 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

⑦ 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录取的;

⑧ 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双学士学位的;

⑨ 在师以下作战部队或者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的。

04 提干及保送入学对象任职培训和分配

① 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经任职培训合格的,由承训院校颁发结业证书。任职培训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纳入全军生长干部分配计划,原则上回送学军区级单位,到师级以下部队基层岗位任职;根据需要也可以调整分配到其他军区级单位。

② 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由全军统一组织送指定院校集中培训2年,在职学习1年。培训合格者,由院校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任职定级和授衔建议,回原单位分配工作,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任职命令。1年在职学习,修满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者,由承训院校颁发大专学历证书。

05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职级待遇

① 优秀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后,按学历确定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军衔及工资基本标准,根据入伍年限确定相应工资档次,在工资待遇上与相同学历、同年度入伍的地方大学生干部一致。住房补贴、保险待遇等,参照接收地方大学生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② 提干对象入伍满1年半不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的定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中尉军衔,学制4年的工资执行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四档、中尉军衔三档工资标准,学制5年的执行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五档、中尉军衔四档工资标准;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定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上尉军衔,工资执行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五档、上尉军衔三档工资标准。入伍满2年以上的,从第三年起每年分别增加1个职务工资档次、1个军衔工资档次。

06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文化科目考试时间安排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

① 考试共两天时间,全军规定时间统一组织,高中生士兵与大专毕业生士兵考试同步进行。

② 6月7日上午9时30分至12时,高中生士兵考语文,大专毕业生士兵考大学语文;下午15时至17时30分,高中生士兵考数学,大专毕业生士兵考科学知识综合。

③ 6月8日上午9时30分至12时,高中生士兵考综合(含政治、物理、化学),大专毕业生士兵考军政基础综合;下午15时至17时,高中生士兵考英语,大专毕业生士兵考大学英语。

④ 如遇到部队参战、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或者驻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经全军招生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组织受影响的考生另行安排时间考试。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组织全军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的,必须报中央军委批准。

07 军校招生体检标准13大变化

(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院校局授权发布)
与以往《标准》相比,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增加了11条,除调整有关文字表述外,主要有4个方面13条内容的调整。

(一)、增加5项辅助检查内容

① 增加了心脏超声、血清肌酐、血清尿素、空腹血糖和妇科超声5项辅助检查。

(二)、规范8类体检标准

② 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和特种作战等特殊专业的身高、视力、骨关节、心血管、耳鼻喉和口腔等项目合格标准。

③ 细化增加了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肛旁脓肿、气胸及气胸史,以及性传播疾病、免疫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的不合格标准,增加了低视力者的矫正视力、屈光不正矫正术后眼底检查项目。

④ 明确了肘关节过伸、肘关节外翻、鼻中隔穿孔、鼻粘膜糜烂的不合格标准。

⑤ 进一步细化了良性肿瘤和囊肿、正畸拔牙、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的合格标准,明确了腹部超声、心电图辅助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⑥ 修正了血压、心率、血细胞分析、血生化分析的合格区间,规范了颈、胸、腰椎和四肢的骨、关节疾病的专业表述方式。

⑦ 调整了斜视检查方式和合格标准。

⑧ 进一步细化增加了7项女性学员不合格标准。

⑨ 将心理检测更名为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并完善检测内容;增加军校报考动机检测项目;精简健康人格测验内容,更换职业人格检测项目,删除疑病症、精神衰弱检测项目,增加了“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怀疑性”、“忧虑性”、“紧张性”检测项目。

(三)、适当放宽3类合格标准

⑩ 将体重标准上限放宽了5%,其中音乐学专业体重标准上限放宽了10%,舞蹈学专业体重标准下限放宽了5%。

⑪ 将不影响军事训练的轻微缺陷,如单纯关节弹响、轻度下蹲不全、单纯性甲状腺肿、轻度耳部湿疹、轻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单色色弱、轻度牙龈炎、包茎和包皮过长、轻微非传染性皮肤病、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的结核、大致正常心电图等,纳入合格范围。

⑫ 调整放宽了文身、瘢痕等部位和大小限定,明确了实验室检查结果应结合临床进行判定,减少单项淘汰。

(四)、取消7项检查项目

⑬ 将难以在体检中操作的传染性麻风病人接触史、晕车、晕船、慢性副鼻窦炎等检查项目,以及临床意义不大的尿液外观、PH值和比重标准予以取消。

08 最新军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院校局发布)
(一) 外科项目检查

⑴ 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合格。其中:
① 装甲专业:身高162~178cm;
② 水面舰艇、潜艇专业:男性身高162~182cm,女性身高160~182cm;
③ 潜水专业:身高168~185cm;
④ 空降专业:身高168cm以上;
⑤ 特种作战专业: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⑵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①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音乐学专业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5%。
② 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舞蹈学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0%。

⑶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⑷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⑸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⑹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和严重四肢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 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专业除外);
② 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③ 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④ 轻度胸廓畸形(指挥、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⑺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⑻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专业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⑼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症,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⑽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⑾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⑿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⒀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⒁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② 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③ 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⒂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 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专业除外);
② 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专业除外);
③ 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④ 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⑤ 包茎、包皮过长(空降专业除外);
⑥ 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⑦ 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⒃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装甲、潜艇及潜水专业不合格。

⒄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 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② 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花斑癣;
③ 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⒅ 淋病,梅毒(含梅毒抗体阳性),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二) 内科项目检查

⑴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①收缩压≥90mmHg,<140mmHg;
②舒张压≥60mmHg,<90mmHg。

⑵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① 心率60~100次/分;
② 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⑶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⑷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⑸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② 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⑹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⑺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 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②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除外);
③ 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④ 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⑤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⑻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⑼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⑽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⑾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三) 耳鼻喉科项目检查

⑴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⑵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外合格。

⑶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⑷ 眩晕病,不合格。

⑸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潜水、空降专业外合格。

⑹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⑺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四)眼科项目检查

⑴ 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9,眼底检查正常,除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外合格。
其中:
① 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
② 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⑵ 色弱、色盲,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⑶、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⑷、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除指挥、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专业外合格。

⑸、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⑹、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② 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五) 口腔科项目

⑴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⑵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潜水专业合格:
① 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② 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③ 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④ 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⑤ 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⑶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口颌面部明显畸形,不合格。


(六) 妇科项目检查

⑴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⑵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⑶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⑷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⑸ 妊娠,不合格。


(七) 辅助检查项目

⑴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① 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② 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③ 白细胞计数,3.5~9.5×109/L;
④ 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⑤ 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⑥ 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数、淋巴细胞百分数、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⑵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①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② 血清肌酐: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③ 血清尿素:2.9~8.2mmol/L;
④ 空腹血糖:3.9~6.1mmol/L。

⑶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⑷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①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② 尿酮体:阴性;
③ 尿糖:阴性;
④ 胆红素:阴性;
⑤ 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⑸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① 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② 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③ 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⑹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⑺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⑻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① 外观:黄软;
② 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⑼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① 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②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水面舰艇、潜艇专业除外)
③ 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⑽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① 正常心电图;
② 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或者超过上述偏移度数且心脏彩超未见异常的;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⑾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① 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② 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③ 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④ 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⑤ 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⑥ 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或者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不影响肝功能的;
⑦ 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⑧ 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⑨ 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⑩ 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⑿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 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② 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③ 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⒀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但是心脏瓣膜结构正常,有少量生理性反流,长度不超过5 cm,容积不超过5ml的,合格。

(八) 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项目

采用军队院校招收学员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及结构访谈对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进行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① 军校报考动机测验计算机测验任一题做否定回答,且结构访谈三项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② 健康人格计算机测验六个特质量表和效度量表中任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七项健康人格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③ 职业人格计算机测验“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小于等于25分,或“怀疑性”“忧虑性”“紧张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5分,且六项职业人格特征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